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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系列展播|涉走私洗钱案
发布日期: 2023-07-27 18:00:00

【洗钱罪和走私罪简介】


依据《刑法》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或者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或者跨境转移财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走私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走私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


【涉走私洗钱罪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以来,以凌某为首的通关团伙,与境外钻石供应商以及国内钻石货主合谋,利用水客或粤港两地车以夹藏方式走私钻石入境,涉及案值51.44亿元,涉及偷逃应缴税额9亿余元。


为实现境外钻石供应商与国内钻石货主之间美元货款的结算,罗某、方某和林某(方某的妻子)明知凌某团伙为国内货主走私钻石并代为向境外钻石供应商支付货款的情况,仍与凌某合谋,在收取千分之三的手续费后,利用“地下钱庄”渠道协助转移资金,共涉及洗钱金额1.77亿元。此外,罗某、方某和林某参与走私钻石入境,分别涉及偷逃应缴税额3800万元,2984万元。


2022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依法宣判,认定凌某、罗某、林某、方某犯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十个月、二年六个月、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三十万元、十万元、五万元。该四人同时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数罪并罚,执行凌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亿五十万元;执行罗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三十万元,执行林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执行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洗钱主要手法:


(一)通过现金走私实现跨境资金转移


2018年9月至20206月期间,凌某安排国内钻石货主分别通过罗某、林某、方某指定的地下钱庄兑换等值人民币1.74亿元的美元现钞,其后凌某派人从深圳携带至香港支付给走私钻石国内货主指定的香港钻石供应商。


(二)通过“对敲”的方式实现跨境资金转移


2018年9月至20201月期间,罗某指定的地下钱庄接收凌某客户转入人民币305万元后,以对敲的形式转移至香港,后由凌某派人在香港取出美元现钞后代为支付给走私钻石国内货主指定的香港钻石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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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洗钱路径图)


推动涉走私犯罪领域洗钱入罪主要做法:


(一)“一案双查”深挖洗钱线索


深圳海关缉私局统筹梳理在办重大走私犯罪案件,同时对新立案刑事案件展开走私、洗钱犯罪“一案双查”,以资金流向为主线,开展关联比对,逐步构建走私犯罪、洗钱犯罪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同步追究法律责任。


(二)反洗钱调查协助查清犯罪事实


案件侦办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发挥反洗钱调查的职能优势,通过调取涉案账户开户信息和资金交易流水,分析研判资金路径,梳理资金交易脉络,为案件侦办提供金融支持。


(三)交流研讨突破洗钱罪认定难点


针对需证明“地下钱庄”对其所转移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明知的问题和“走私货款能否认定为走私犯罪所得”的案侦难点,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就案件的定性提供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海关缉私局和市检察院多次就明知构成要件和洗钱罪涉案金额的认定开展交流研讨,最终消除分歧,推动案件的顺利判决。


温馨提示:

(一)不要出租或出借身份证件

出租或出借身份证件,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 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 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 您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犯罪活动的替罪羊

● 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 您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受损。


(二)不要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银行卡和收付款二维码


银行账户、银行卡和收付款二维码不仅是您进行交易的工具和方式,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诈骗分子、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犯罪分子都可能利用您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和收付款二维码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银行卡和收付款二维码既是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安全,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真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来源:深圳人行反洗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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